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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日期:2022-12-20浏览次数:9263

欢迎入住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在这里我们将给您温馨的服务,愿您早日康复!住院期间您需要知道以下几点:

1. 住院应携带的物品:毛巾、牙刷、口杯,脸盆,饮食用具。

2. 为确保安全,请您不要在病区内吸烟、饮酒,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手机充电器及其他家用电器。

3. 老年、儿童、肢体活动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特殊用药等有坠床和跌倒危险的患者在病床上休息或就寝时需将病床的双侧床档拉起并固定;如厕、在病室或走廊活动时需要穿合脚防滑的软底鞋,避免发生意外。

4. 70岁以上的老人、儿童、生活不能自理者,住院期间应24小时留陪护(16岁以下未成年人、高龄老人、患有疾病的病人、儿童等不能作为陪护)。

5. 为方便您的饮食需要,在1号楼的八楼、2号楼的一楼、3号楼的一楼大厅为您提供餐饮服务,用餐时间为:早7:00,中午:11:00,晚:16:00。

6.医院属公共场所,请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现金及重要单据。离开病室应随身携带,以防丢失。

7.患者请携带就诊卡/居民健康卡、收据、医保患者的医保卡于出院后3个工作日后(法定假期顺延)到结算中心结算,医保患者返病房取医保本。

8.15个工作日后携患者本人身份证,若患者本人不能到病案室办理,需代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患者身份证至病案室复印病志。

感谢您的信任、理解和配合,祝您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