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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胸科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08浏览次数:5135

为强化对行业作风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从医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医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行为规范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红包”。对暗示、卡要、收受患者红包者,经调查属实,给予收受红包者5倍罚款,调离医疗岗位,待岗半年。在难以谢绝的情况下收受“红包”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院纪委和纠风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限上交指定部门的,一律按收受“红包”处理。

2.实行医疗价格公示制,严格执行物价标准及相关收费政策,不准无据收费,不准分解收费,不准重复收费,不准自立项目收费或违反价格政策乱收费。对违反价格规定收费者,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患者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2至5倍的罚款。同时对所在部门的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3.严格执行住院病人收治管理办法。严禁医务人员私自向外院转诊及介绍病人谋取私利,一经查实,违者待岗6个月。

4.严禁医务人员在收治病人过程中买卖病人,严禁医务人员和职工向医疗科室介绍病人从中收取好处费,违者待岗6个月。

5.医疗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出具假诊断书或假病志等医疗文书,违者罚款5000元;妨碍司法机关办案、保险部门结案或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6.严禁医务人员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促销活动;严禁收受药品促销人员给予的回扣及“促销费”。违者按商业贿赂行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员在采购药品、设备、物资活动中收取好处费和提成,一经发现,除没收所得外,调离岗位直至除名。

7.严禁医务人员私自设立家庭病床,擅自为病人治疗或静脉输液等,一经发现,调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待岗6个月,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引发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8.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活动中私自收取现金或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

9.严禁医护人员擅自调换患者用药,或者擅自减少患者用药剂量。患者投诉情况属实,给予当事人2000元罚款,并调离岗位。如果引发医疗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患者的全部索赔。

10.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者,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纪律行为规范

1.工作时间禁止串科室,干私活,办私事,严禁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聚堆闲聊,嬉笑打闹,吃零食。违者罚款500元。

2.严禁任何时间,任何人在医院打麻将。工作时间禁止打扑克、下棋及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1000元。

3.工作时间严禁饮酒及酒后上岗,违者罚款1000元。

4.严禁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骂人、无理取闹,

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违者罚款3000元,待岗学习2个月。5.严禁值班人员脱岗或空岗,违者待岗2个月。给

医院造成影响的,加重处罚。

6.对本科室发生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编造理由欺骗医院,延误调查取证的科室负责人,罚款30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加强纪律性。全院职工必须服从领导,服从工作分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管理程序,对医院决定有不同意见应按正常组织程序逐级反映,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之前,必须按原决定执行,不得我行我素,无理纠缠领导。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不服从组织分配者,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

三、举止仪表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使用文明用语。离开工作岗位后,不准穿白大衣或岗位工作服到食堂就餐、外出办事、上街逛商店,违者罚款200元。

2.女职工应淡妆上岗,严禁浓妆艳抹,染指(趾)甲,临床和医技人员发不过肩,不准佩戴与岗位不相称的饰物。违者罚款200元。

3.工作期间除手术室、ICU等特殊科室外,严禁穿拖鞋;临床和医技科室工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硬底鞋;机关、后勤人员禁止穿高跟鞋或硬底鞋到临床科室,保持安静的医疗秩序。违者罚款200元。

4.职工应礼貌待患,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或冷言冷语,杜绝生、冷、硬、顶及拒不回答患者正常询问。在任何情况下,因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到医院职能部门有理上访者,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到上级主管部门上访者,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当事人待岗3个月处理。

四、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办法

对违纪职工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由所在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纠风办、监察科、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相关部门核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纠风办、监察科执行,纪委监督实施。

五、说明

1.规定中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2.本《规定》实行上一级领导责任连带追究制,涉及到经济处罚的给予违纪者罚款额20%的罚款。

3.“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4.本《规定》经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适用全院职工(包括外聘人员)。

5.本《规定》由纠风办、监察科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