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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捐赠物资管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2-07-26浏览次数:5961

一、各科室凡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物资原则上需经院班子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期接受捐赠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流程,待接受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二、凡接受捐赠货币资金、物资,双方需签订协议或接受证明(捐赠清单)。

三、相关科室接受物资后,凭协议、接受证明(捐赠清单)到财务科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四、接受捐赠物资及时办理入库,使用科室尽快领取发放。

五、接受捐赠物资,财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科室,按照捐赠协议验收入库登记,纳入单位资产統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六、接受货币资金、物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七、物资发放要真实、准确,明细到科室或个人。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清单返还相关科室负责人确认。

八、相关科室发放捐赠物资后,需将班子会(党委会)记录、捐赠协议、捐赠票据、出库证明、发放明细归纳整理后一并交给物资管理办公室存档待查。

九、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附件:新冠肺炎防控公益捐赠协议.doc

   

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